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大庆市肇州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关于2025年9月1日拟作出的收回一批行政处罚权力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09-17 13:41 来源: 肇州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能,确保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规范有序运行,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行政处罚权力的决定》(黑政发[2025]8号)文件和市政府批办要求,我局拟对原已下放的一批项行政处罚权力收回,组织本辖区乡镇(街道)与相关部门完成权力交接工作。自2025年9月1日起,收回城市市容建筑(生活)、垃圾、物业、大气污染、烟花爆竹等方面的33项行政处罚权力,各乡镇街道不再行使,依法继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力由县相应部门行使。其中,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 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和对树木进行剥皮、挖根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 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 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 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 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按照规定清扫、堆放装运冰雪或者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等损坏树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 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  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行为进行处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等16项行政处罚权力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 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将耕 地转为非耕地,以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等8项行政处罚权力由县自然资源局行使。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 控制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等4项行政处罚权力由县生态环境局行使。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 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权力由县应急管理局行使。
  对滥伐集体(个人)林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盗伐集体(个人)林的行为进行处罚等2项行政处罚权力由县林业草原局行使。
  对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权力由县教育局行使。
  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权力由县农业农村局行使。
  现将收回行政处罚权力的情况予以公示,公告期为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5日(5个工作日)。

分享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办:肇州县人民政府|
承办:肇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6210021
黑公网安备 23062102000001号|
备案号:黑ICP备07002774号-1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公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