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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25 11:03 来源:

各市(地)、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的有关规定,针对第三方检查、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立项和审批程序。围绕脱贫攻坚任务,按照选项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建立扶贫项目库,并作为加快落实扶贫资金和精准施策的重要依据。按照群众公选、部门审核、政府审批、上报备案等程序,确定当年实施的扶贫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干涉项目立项工作。按照优化发展环境要求,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对年度扶贫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评估,避免多头论证、评审、评估。对资金规模较小、建设内容单一的单个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确定的年度扶贫项目要经县级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以文件形式批复,严禁以会议纪要、领导签字等代替项目批复文件。

  2.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制度。扶贫项目要在县级政府批复后15日内,以县级政府文件,将加盖公章的项目计划报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备案。扶贫项目备案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原审批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在县级政府批复后15日内,向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再备案。扶贫部门要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录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信息,确保扶贫资金和项目信息录入准确、完整和报备数据一致性。

  3.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县级扶贫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自转包中标项目给非中标企业和转借工程资质给无资质公司或个人等行为。

  4.严格执行预留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再予以拨付。出现质量问题,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免费维修,达到标准后,按照规定的验收程序重新验收,通过后方可拨付。建设单位拒不接受的,由县级政府责成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2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内任何工程项目投标。

  5.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省级将有关扶贫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在省政府网站或扶贫网站公开。县级政府将有关扶贫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和扶持贫困户等情况,在本地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开。村级将扶贫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扶持贫困户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在村委会或人员密集场所公告公示。

  6.严格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严禁由县级扶贫部门以外其他单位(部门)代管扶贫资金。严禁将扶贫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和贫困村。市、县两级政府要保障扶贫部门工作经费和项目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严禁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扶贫资金。

  7.盘活用好结余结转资金。每年11月底前,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情况进行梳理,对结转2年以上的闲置资金,由财政部门缴回国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级政府统筹使用,严禁扶贫资金闲置。

  8.加强对建成项目的管理。扶贫部门要对已建成项目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充分尊重贫困群众主体地位,认真听取和广泛吸纳群众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和贫困村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的最大效益,严禁扶贫项目闲置。

  9.建立扶贫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第三方检查机制,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聘请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开展随机检查,每两年覆盖贫困县(市),每三年覆盖非贫困县(市、区);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通过组成检查组或市(地)间交叉检查等方式,每两年对所有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县(市、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开展扶贫系统内部检查,省、市两级扶贫部门增强内审力量,强化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28个贫困县(市),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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