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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解读】《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 2025-07-21 14:31

【文字解读】《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5-07-21 14:31 来源:大庆市肇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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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切实做好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修订必要性
  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我县必须出台《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修订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政策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庆政办发〔2023〕6号)
  (二)制定过程
  1.主要说明该文件的调研和评估论证情况。县生态环境局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于2024年10月初牵头开展了《预案》的起草工作,起草期间开展了对省预案、市预案等相关预案的研读工作;县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月3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预案》初稿。
  2.评估论证情况。按照平安大庆办发〔2021〕10号文的要求,县生态环境局填报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报备表》。
  3.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该方案已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通过,该方案不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不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不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不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不违反兜底条款。
  4.征求意见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协调情况。一是对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作以说明。二是对意见采纳情况作以说明。三是对分歧意见及协调情况作出说明。四是对于经过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应当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和各方意见及理由作出说明。
  5.合法性审核情况。该文件已通过县司法局审核,对审核提出的意见已采纳。
  6.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2025年6月12日上午,县生态环境局召开局党支部(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预案》初稿。2025年6月28日,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明确辖区内各部门在应急预案实施中的职责,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切实做好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1.1条。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1.2条。
  1.3 适用范围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管理体制,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1.3条。
  1.4 预案体系
  县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县政府专项预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1.4条。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2.1条。
  2.1.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2.1条。
  2.1.3 应急办公室职责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2.1条。
  2.1.4 成员单位职责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2.1条。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组、预警和应急监测组、工程抢险与设施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公安保卫与突击组、后勤保障组、通信保障组、新闻信息组、灾民安置组、事件调查与评估组、专家咨询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负责展开现场应急工作。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2.2条。
  2.2.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2.2条。
  2.3 专家咨询组
  由肇州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应急专家的联络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成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专家组,现场环境应急专家研究判断污染物种类,确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环境应急专家库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评估、环境工程、防化、生物、气象、水利水文、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分为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工程、环境监测、现场处置等6个组进行相应的工作。主要职责是:为全县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出建议或意见;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环境风险防控提供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研判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办法的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生态恢复的建议。
  依据:《黑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2.3条。
  3 预警机制
  3.1 预防
  3.1.1 信息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日常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应急办公室报告。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3.1条。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3.2条。
  4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条。
  4.1 Ⅰ级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1条。
  4.2 Ⅱ级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2条。
  4.3 Ⅲ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3条。
  4.4 Ⅳ级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或初判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4.4条。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肇州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2 先期处置
  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5.2条。
  5.3 指挥协调
  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建立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突发事件主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制。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各项措施完成应急处置工作。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5.3条。
  5.4 力量部署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需要其他县(区)救援力量共同协作处置时,县政府报请市指挥部统一调动。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5.4条。
  5.5信息发布
  Ⅲ级事件信息由县政府负责发布。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5.4条。
  5.6 应急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5.6条。
  6 后期处置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6.1条。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肇州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6.2条。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6.3条。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1条。
  7.2 人力资源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县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乡(镇)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2条。
  7.3 救援装备保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3条。
  7.4 资金保障
  各乡(镇)、村屯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需要。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4条。
  7.5 物资保障
  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备较为齐全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信及抢险设备。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5条。
  7.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并拟定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6条。
  7.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7条。
  7.8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8条。
  7.9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9条。
  7.10 奖励与责任
  7.10.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10条。
  7.10.2 责任追究
  对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或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7.10条。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1 宣传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意识和防护能力,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8.1条。
  8.1.2 培训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8.1条。
  8.1.3 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8.1条。
  8.2 预案更新
  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8.2条。
  8.3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2025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依据:《大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8.3条。
  有效期10年的理由:肇州县区域产业以现代化农业为主,工业企业环境风险可控,且根据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相关要求,当地生态保护重点为湿地保护、沙化盐渍化控制,核心环境风险类型短期内无重大变化趋势。
   【政策文件】《肇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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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肇州县人民政府|
承办:肇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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