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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州县减免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肇州县减免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州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肇州县减免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健全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减轻人民群众基本丧葬负担,鼓励生态安葬,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和《关于大庆市优化惠民殡葬政策和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的通知》(庆政规〔2025〕3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惠民殡葬政策
(一)减免对象范围
1.具有肇州县城乡居民户籍并在本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的城乡居民。
2.在本县死亡且遗体在本县实行火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或公安机关经办的无主、无名尸体。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1.一般对象减免项目和标准
(1)遗体接运费最高减免300元/具;
(2)遗体存放费最高减免七天(普通间);
(3)遗体火化费最高减免260元/具;
(4)骨灰寄存费最高减免120元/年。
流浪乞讨和无名、无主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进行免除。
2.特殊对象优惠项目和标准
城乡低保、低收入人员、优抚对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失独家庭夫妇、流浪乞讨死亡人员、无名尸体等在殡葬“四项”基本服务收费减免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一个保障类骨灰盒(100元以内),放弃保障类骨灰盒的不另行补贴。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治丧人到县殡葬服务中心依据实际情况填写《肇州县城乡居民减免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无主、无名尸体由公安部门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原件;
(3)治丧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信息共享进行核查认定;属于失独家庭夫妇的,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没有证件的,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部门间信息共享进行核查认定。
2.审核。对具有肇州县户籍并在本县殡葬服务中心火化的城乡居民,由县殡葬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3.减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殡葬服务中心可在结算时按标准直接予以减免。对证件不全的,经办人需先行支付产生的费用,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材料办理退费。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一)奖励范围
具有肇州县城乡居民户籍,其经办人自愿在县内公墓、国内合法海葬区域,以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安葬逝者骨灰的。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1.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选择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不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选择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合法海葬撒散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只能申请以上其中一种,不能重复奖励。
(三)办理程序
经办人持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与逝者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逝者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向县殡葬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在公墓安葬的,还应当提供公墓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骨灰海葬撒散的,提供海葬活动协议、海葬证。
县殡葬服务中心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上报县民政局复核通过后,县民政局通知经办人领取奖励资金方式和时限。
三、资金拨付程序
惠民殡葬费用减免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县殡葬服务中心编制年度所需预算,报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四、工作要求
1.县殡葬服务中心要认真审查减免及奖励对象的相关申请材料,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做好减免及奖励对象档案存档工作。
2.县民政局要履行殡葬服务中心减免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按标准执行。财政部门要保证所需费用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3.县民政局应会同县财政局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等行为,应当要求申领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免收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州民财发〔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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