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召开《肇州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听证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20 16:05 来源: 肇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肇州县人民政府定于近期召开拟制定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预计2026年6月4日上午9:00召开。
二、听证会地点:县政府2号会议室。
三、听证会听证人、参加人、记者名单。
(一)听证人(3人)
张 超 肇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洪宇 肇州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苗立辉 肇州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二)记录员(1人)
肇州县城管局办公室主任 安 全
(三)消费者代表参加人共19名,具体名单如下:
1.消费者代表(8名)
肇州县青马湖一期3号楼居民代表 肖 函
肇州县公园一号10号楼居民代表 孙 朋
肇州县永泰城二期2号楼居民代表 毕大林
肇州县老街基三期6号楼居民代表 王永伍
肇州县国税局家属楼居民代表 孙希悦
肇州县学子嘉园10号楼居民代表 李长宝
肇州县九哥道路运输服务部代表 陈永久
肇州县春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代表 武春海
2.经营者(4名)
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管股股长 蒋顺萍
肇州县水务局副局长 张德龙
肇州县交通局副局长 孙 亮
肇州县车管所所长 黄 健
3.其他利益相关方(1名)
肇州县税务局副局长 钱集生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名)
肇州县人大代表 张 雷
肇州县政协委员 冷思奇
5.相关领域专家学者(1名)
专家代表 江永堂
6.政府部门人员(2名)
肇州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文革
肇州县司法局副局长 赵宏庆
7.社会组织人员(1名)
肇州县消费者协会代表 唐 飞
(四)新闻媒体记者(2名)
肇州县媒体记者 李元恒 冷国新
特此公告。
肇州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0日
附件一:
肇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肇州县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定价听证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城镇垃圾处理费进行核算,依据大庆天普会计师事务所对肇州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属二级单位肇州县和平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开展2024年成本监审,制定了城市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听证方案: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肇州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二、城镇垃圾处理基本情况
肇州县城市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集及运输,发生的费用由财政统一承担,垃圾处理环节由肇州县和平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负责。肇州县和平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551339908Y。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丰乐镇丰乐村丰乐大桥东绥肇公路路北。法定代表人:杨德宝。经营范围: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除外)。
三、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造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中明确:“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费率”。《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城区垃圾处理费成本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生活垃圾的产量逐步增加,资金投入呈逐步增加态势,需要通过收费补充建设和管理资金,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肇州县发展和改革局按县政府的要求,对肇州县和平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上报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聘请大庆天普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对肇州县和平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运营期间的原材料、管理费用、税金、填埋场封场、资产负债等成本进行测算,经过集体审议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评估,并通过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城镇垃圾处理费成本监审结论如下:
垃圾处理成本60.34元/吨,填埋场项目总投资平均到2011年8月—2025年7月垃圾处理运营成本中,每吨垃圾增加成本28.82元,截至2025年7月剩余固定资产净值,按照资产报废估算,平均到2011年8月—2025年7月垃圾处理运营成本中,每吨垃圾增加成本23.22元,每吨垃圾处理成本为112.38元。
拟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户征收,每户3元/月;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员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需提供相关证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生产和贸易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生产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元。
(四)住宿、餐饮、娱乐业、洗浴等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元。
(五)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元。
(七)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每月每摊5.00元。
(八)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大型(≥ 20人)、中型(10—19人)客车计收,收费标准大型客车每月10元/辆,中型客车每月5元/辆。
(九)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00元计收。
(十)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处理费每立方米5.00元,运输费每立方米20.00元。
(十一)学校、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总量计收,每立方米0.35元,不得向学生和患者收取。
(十二)零散营运货运车辆,按载重吨位分类计收,5吨以下(含5吨)每月每辆5.00元,5-10吨每月每辆6.00元,10吨以上(含10吨)每月每辆8.00元。出租车每月5.00元,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每月5.00元。
(十三)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0.50元。
(十四)特种行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总量计收,每立方米0.3元。
六、相关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生产和贸易企业,由税务局收取;住宿、餐饮、娱乐业、洗浴等从业单位,商服从业单位(含超市、便利店、服装店等,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农贸、集贸市场等市场主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场监管局代收;城区居民由物业服务中心牵头,费用由社区物业公司代收,乡镇居民由各乡镇场政府组织代收;城区内无物业服务中心的平房区域、学校、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废物)和特种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收;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零散营运货运车辆,出租车由交通运输局代收,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由公安局车管所代收。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停车场、点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代收;相关部门配合征缴工作。
2.肇州县全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肇州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肇州县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肇州县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七、执行时间
收费时间根据肇州县人民政府正式文件为准。
肇州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0日
附件二:
肇州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价格听证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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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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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事项 |
__________县(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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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时间 |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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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参加人姓名 |
__________ |
|
身份类别 |
□消费者 □经营者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专家学者 □政府部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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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整方案的总体意见 |
□ 同意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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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费标准的意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
标准:_______元/户·月(或_______元/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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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费标准的意见(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
标准:_______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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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方式的意见 |
□ 按户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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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费必要性的看法 |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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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费公平性的看法 |
□ 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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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受能力的判断 |
□ 能承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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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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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参加人签名 |
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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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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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
填写方式:请在对应□内打“√”,并在横线处填写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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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听证会现场填写并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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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处理 |
听证会后,组织单位将汇总意见形成《听证报告》,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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