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肇州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07 16:02 来源: 肇州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推进本县生活垃圾管理提质增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肇州,推动资源再生循环利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等起草了《肇州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6年4月7日至4月22日。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信件、邮件、在线留言等方式反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一、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肇州县肇州镇祝三街36号;
  邮政编码:166400;
  (二)电子信箱:cgj8512113@163.com;
  (三)电话:0459-8543177。
  二、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考虑到本县生活垃圾收费相关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公示期为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22日。
  附件:1. 肇州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肇州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肇州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3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财政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将住房交易手续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生活垃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装饰装潢产生的垃圾,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收费范围
  肇州县城区、所辖乡镇(街道)集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县域内其他纳入环卫管理的区域,适用本办法。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肇州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肇州县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肇州县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征缴主体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黑税发〔2021〕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税务部门牵头,并由税务部门委派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收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生产和贸易企业,由税务局收取;住宿、餐饮、娱乐业、洗浴等从业单位,商服从业单位(含超市、便利店、服装店等,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农贸、集贸市场等市场主体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场监管局代收;城区居民由物业服务中心牵头,费用由小区物业公司代收,乡镇居民由各乡镇场政府组织代收;城区内无物业服务中心的平房区域、学校、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废物)和特种行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代收;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零散营运货运车辆,出租车,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由交通局代收;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停车场、点等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代收;相关部门配合征缴工作。
  四、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户征收,每户3元;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员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需提供相关证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生产和贸易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生产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元。
  (四)住宿、餐饮、娱乐业、洗浴等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元。
  (五)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5元,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1000元。
  (七)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每月每摊5.00元。
  (八)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每座每月0.50元。
  (九)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00元计收。
  (十)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处理费每立方米5.00元,运输费每立方米20.00元。
  (十一)学校、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废物)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总量计收,每立方米0.35元,不得向学生和患者收取。
  (十二)零散营运货运车辆,按载重吨位分类计收,5吨以下(含5吨)每月每辆5.00元,5-10吨每月每辆6.00元,10吨以上(含10吨)每月每辆8.00元。出租车每月5.00元,单位和个人小型汽车每月5.00元。
  (十三)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0.50元。
  (十四)特种行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总量计收,每立方米0.3元。
  五、征收使用与监督管理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向城镇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进行征收。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国库,规范管理。
  (四)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发改、财政、执法、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实施时间以正式发布时间为准。


  肇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7日

肇州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一)起草背景
  1.国家政策更新要求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等部门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最新政策精神,特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适应征管体制改革新要求。
  2.垃圾处理成本上升
  随着我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提升和分类处理要求提高,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成本持续增加,需要通过规范收费管理保障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起草目的
  1.规范我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落实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2.推行按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3.明确税务部门征收主体地位,理顺征管体制,提高收费收缴率,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
  4.加强收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和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起草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
  2.国家政策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
  3.县级政策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
  三、起草过程
  1.前期调研阶段(2025年10月—2026年2月)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县发展改革局,开展全县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调查,聘请大庆天普会计师事务所对肇州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属二级单位肇州县和平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开展2024年成本监审,收集整理兰西县、肇东市等地现行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分析存在问题和困难;学习考察生活垃圾收费管理经验,重点了解计价和税务代征等方面的做法。
  2.文件起草阶段(2026年3月—2026年3月)
  结合我县实际,起草《肇州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4月向县级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3.补充完善阶段(2026年4月—2026年4月)
  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结合我县生活垃圾实际情况和税务部门征管要求,进一步优化征收方式和计费标准;组织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4.征求意见阶段(2026年4月—2026年5月)
  于2026年4月7日通过县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6年4月7日至4月22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范围包括各乡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乡镇化管理的区域。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核心原则
  1.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2.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收费标准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居民收入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垃圾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和合理盈利。
  3.公开透明原则: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征收主体与职责
  1.明确税务部门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负责收费的征收、催缴和清欠工作。
  2.城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标准调整、减免审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收费基础信息和技术支持。
  3.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4.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提供低保、优抚等减免对象信息,协助做好减免审核工作。
  (四)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
  1.县级层面:制定全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明确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和差别化收费原则。
  2.调整机制:收费标准每3—5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前应进行成本监审,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五)计费方式与标准
  1.城镇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按户征收,每户超过3人的,最高按3人计费(需提供户籍证明);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员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需提供相关证件)。
  2.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
  3.生产和贸易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月在岗职工人数计收。
  4.住宿、餐饮、娱乐业、洗浴等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
  5.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
  6.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业均按商服业征收标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7.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
  8.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
  9.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计收。
  10.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堆放,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建筑施工工程,凡在市区内新建、续建、扩建的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计收。
  11.医疗机构(不含医疗废物):有床位医院按床位总数的65%计收,没有床位医院按面积计收,不得向患者收取。
  12.零散营运货运车辆,按载重吨位分类计收。
  13.停车场、点按经营面积计收。
  14.在校学生按人计收,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六)减免政策
  1.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等困难群体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2.对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3.对特殊人群及军人等群体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七)征收方式与管理
  1.征收方式:可采取随水费、电费代征,物业代收,自行申报缴纳等多种方式;鼓励各地创新征收方式,提高收缴率。
  2.资金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八)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部门监管:税务、城市管理、财政、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2.社会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规收费、资金挪用等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3.法律责任:明确收费单位、缴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追缴欠费、罚款等处罚措施,保障办法有效实施。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税务征管
  明确税务部门与城镇管理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确保收费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2.特殊行业收费
  对餐饮、住宿、娱乐等产生大量生活垃圾的特殊行业可根据生活垃圾安全无害化回收利用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促进资源化利用。
  3.农村垃圾收费
  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推进城乡垃圾治理一体化。
  六、总结
  《肇州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县关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规范全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资金需求、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发展意义重大。
  下一步,我们将依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在通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之后,按程序报县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实施。


  肇州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分享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各县区人民政府
主办:肇州县人民政府|
承办:肇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6210021
黑公网安备 23062102000001号|
备案号:黑ICP备07002774号-1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公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