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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发〔2005〕30号

发布时间:07-05-15 责任编辑:王鹤鸣来源:阅读数:
州政发〔2005〕30号
 

肇州县人民政府
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肇州县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十四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肇州县财政专项资金
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参照《大庆市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列入经费预算以外的、类别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入或拨出的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收益、以政府名义通过银行贷款或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所实施的项目、各种政府基金。

    第四条 审计范围所涉及的各级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相关的主管部门、用款单位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点财政资金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及时提供项目和相应的文件、资料。审计机关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验收、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验收、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

    第八条 审计监督内容:
    (一) 真实性、合规性。重点审计监督:
    1.资金拨付情况。资金是否逐级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滞拨问题;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有无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损失浪费等问题,是否建立了资金专户,现金及账外资金是否有效控制;
    3.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是否有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是否有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和下达投资计划等文件,是否按批复的规模和内容建设,有无擅自改变建设性质或不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的问题;
    4.工程预决算情况。工程预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规,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项目建设单位故意多付工程款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问题;
    5.项目完工情况。有无“半截子”工程和故意扩大建设规模、超计划问题;
    6.质量情况。购建的工程、设备、物资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7.结余款项解缴。结余款项是否及时足额解缴,有无随意动用的问题;
    8.管理情况。支出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金是否随意外借;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价格是否合理,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招标、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真正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有无中饱私囊、侵占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问题;有无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损失问题。
    (二)经济性。重点审计是否以最低费用取得一定质量的资源,支出是否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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