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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发〔2005〕24号

发布时间:07-05-15 责任编辑:王鹤鸣来源:阅读数:

州政发〔 200524

 

肇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州县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肇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县政府第十四届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肇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县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县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县长较长时间离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九条   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加强经常性的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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