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发〔
2005〕
24号
肇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州县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肇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县政府第十四届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肇州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县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县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县政府机关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廉洁型”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县长较长时间离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九条
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发展、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加强经常性的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