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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州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08-05-15     编辑:张超    来源:    记者:
行到县外医院治疗的,其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先由本人现金垫付,出院后持转诊单、出院证、复式处方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支出明细单、医疗费用收据等资料,到县医保局办理医疗费用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时执行基本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目录以外用药和治疗费用,未经申请同意,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保健用品、保健药品,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参保居民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在社区的医保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参保登记、资格审核、证卡发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地税局征收。参保居民首先持有效证件到社区填写《参保登记表》,然后持《参保登记表》到地税局缴费,再凭银行收款单和缴费收据回到社区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4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劳动  医保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肇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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