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肇州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肇州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满足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政策尚未覆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遵循“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及“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核付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财政承担的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财政补助资金与家庭缴费同步匹配到位。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城镇居民就医优惠政策,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及托幼园所,对在校学生及在园婴幼儿的参保进行信息登记、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及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民(以下简称低保居民)的身份、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并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及时提供低保居民的类别、低收入家庭的变动信息。
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居民(仅指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 具有本县非农业户籍的以下城镇居民,均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各类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初中中专、技校)的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视同未成年人)、各类托幼园所的在园婴幼儿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至当年12月31日,下同;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二)持有本县城镇户口,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
第六条 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核、保费征缴、证件发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参保以家庭为单位,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低保证》、近期2张免冠照片等有效证件,到社区办理登记、参保等手续。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员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投入的城镇居民医疗补助资金;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账,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
县财政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医疗消费需求、家庭和财政的负担能力,本着筹资水平与保障水平相统一、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