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安排、履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提出重点整治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组织核实企业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违法排污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经落实不属环保行政执法范围的其它违法案件,办理好移送、移交手续,并进行移交;组织对专项行动重点工作的督查、检查,适时上报专项行动各类信息和文件;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清理出的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负责对其实施断电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执行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在上述违法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前,限制其在肇州县范围内再次投资、增设分支机构、企业变更、迁移等行为;停止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或予以关闭,防止和减少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而引发的环境污染。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对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对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相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服务。
五、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4月15日—4月31日)
对县内各类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重点企业档案。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08年5月1日—9月30日)
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企业违法问题和新建、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一般环境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重点环境问题要重点整治,突出环境问题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全面解决环境违法问题。
(三)总结阶段(2008年10月)
认真总结此次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于10月3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
六、几点要求
(一)由环保部门牵头对全县所有排污单位进行全面调查,重点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做到排污企业底数精、重点企业排污情况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清,企业缴纳排污费情况清。
(二)对重点监管企业,要有专门的环保监察人员负责;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利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通报批评;对于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依法从严处理。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运作,坚持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运作,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整治 通知
抄送:县委办。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肇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