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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08-05-15     编辑:张超    来源:    记者: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巩固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成果,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08〕14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2008年4月至10月,继续在全县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和松花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县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本次环保专项行动整治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石油、化工、造纸、屠宰加工、制药、酿造等重点行业,重点行业以外的涉水排污企业和新建、再建项目。
整治重点:在巩固《肇州县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前提下,检查重点行业、涉水排污企业。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限期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排污费缴纳情况;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建设情况;落后工艺、设备、产品和“十五小”淘汰取缔关闭情况;省、市、县重点督办案件落实情况;检查纠正地方政府、企业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等。
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补办环评手续或“三同时”验收手续,并依法严肃处理;建设项目投产或(试)生产超过三个月,不申请验收的,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并依法处罚;对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要进行限期治理,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要按规定予以淘汰;对拒缴、欠缴排污费的,要依法追缴,经限期缴纳而逾期未缴纳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措施停止排污;对未按期完成在线自动监测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理,对地方政府、企业自行制定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等,要予以废止和纠正。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环保专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李树国担任,县监察局局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计划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县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办公室 主 任:马川志    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赵文波    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联系电话:0459—8523628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督察组,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组  长:吕  呈
成  员:县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计划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
四、责任分工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9 7 3 1 2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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