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通字[2008]2号
城乡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效遏制涉及卫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07]38号)精神,经县政府批准,近期将对我县境内涉及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行集中打击,现将七部委要求的打击范围通告如下:
一是对于非法生产、销售、走私、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于走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元以上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传播淫秽色情节目的,根据其行为的目的,分别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于利用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分别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查处过程中发生的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要以妨碍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国家七部委通知已把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设施上升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充分显示出这次打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态度的严肃性。对此,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予以充分重视。凡擅自销售和安装卫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自行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拆除相关设施,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