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加快征信立法建设,完善征信制度
目前,我国的征信立法明显滞后。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区分政府信用信息的密与非密、企业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商业秘密、个人信用信息中的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限,向社会特别是信用中介机构公开披露信用信息等问题无法可依,成为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前的“拦路虎”。因此,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必须同时做到既能使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所用,又能对政府的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加以有效的保护。没有征信立法是走不远的。目前,应加强对国际征信立法经验和我国征信市场的调查研究,推动征信立法工作取得实效。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完善信用制度,支持和鼓励信用行业强化守信意识和诚信自律,促进对信用评级市场的健康发展,以推进我国社会信用服务业的发展。 5.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管理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应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国务院已经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国家各部委、全国各地就不应自搞一套、建设内容重复的信用体系,以免造成资源和财力的浪费。人民银行应积极引导信用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抓紧制定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的技术标准,如信用主体的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通用标准,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效率,加速整合全社会的信用数据,规范征信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信用信息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问 :征信的功能是什么?
答 :征信活动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的产生和发展。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包括货币借贷和商品赊销等形式,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现代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作为特定的经济交易行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信用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授信者(债权人)相信受信者(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而同意受信者所作的未来偿还的承诺。当商品经济不发达时,信用交易的范围很小,债权人比较容易了解对方的未来偿还能力。但当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信用交易的范围日益广泛时,特别是当信用交易扩散至全国、全球时,信用交易的一方想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就会极为困难。此时,了解市场交易主体的资信就成为—种需求,征信活动也应运而生。可见,征信实际上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发展的,是为信用活动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务。
当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逐渐走向成熟,市场变为买方市场时,信用交易必将成为市场交易的主流。而作为信用交易支撑的征信活动的重要性也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交易关系的日益错综复杂和涉及范围的日趋扩大而不断增强。
具体而言,征信将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以下功能:
1 、促进信用的发展,有力地支持我国扩大内需的经济政策的实现